记者从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获悉,近期,郑州市遭遇极端强降雨天气,降水量突破历史极值,引发洪涝灾害。为切实保障农村受灾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郑州市紧急拨付专项资金,对农村地区受灾困难群众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河南遭遇极端强降雨

  记者从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获悉,近期,郑州市遭遇极端强降雨天气,降水量突破历史极值,引发洪涝灾害。为切实保障农村受灾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郑州市紧急拨付专项资金,对农村地区受灾困难群众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此次拨付资金和各地配套资金,专门用于今年7月以来,全市因暴雨洪涝受灾的农村地区群众、临时转移安置群众和生活困难群众。根据因暴雨洪涝受灾群众(含脱贫人员及“三类”户)、农村低保对象、农村分散供养特困对象摸排情况,核定临时困难补助发放对象。核定的对象身份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进行发放,不重复发放。

  所有拨付资金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优化简化资金审核拨付流程,确保资金快速到账。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不漏一人,发放到位;受灾人员户籍不在本地的,予以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应救尽救,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地方住。

  据了解,此次补助标准分为两档:

  对于核定的脱贫人员、“三类户”、农村低保对象、农村分散供养特困对象,按照每人700元标准发放(每人每天100元,共发放7天);

  核定的其他受灾需救助对象,按照每人210元标准发放(每人每天30元标准,共发放7天)。

  郑州警方设置17个灾后受损派出所户籍室、51个灾后受损警务室

  郑州经过这场暴雨后,通过各方共同的努力,大家的生活在逐步恢复中。7月29日,记者从郑州市公安局获悉,为了方便周边群众办理户籍业务及暂住登记、居住证业务,郑州市公安局特别设置了灾后受损派出所户籍室、警务室的暂时办公地点。有需要的市民可以去这些地方办理相关业务。

  灾后受损派出所户籍室暂时办公地点 (共17个) 办理户口及居民身份证业务。

  灾后受损警务室临时办公地点 (共51个)办理暂住登记、居住证业务。

  鉴于目前道路交通尚在恢复中,郑州警方建议广大群众网上申报和自助申报,可通过郑州市“郑好办”App或公安局“郑州警民通”微信公众号办理相关业务。

  因汛情致伤不要慌 郑州开辟工伤申报绿色通道

  7月20日以来,河南省遭遇极端强降雨,郑州市多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日降雨量突破有气象记录以来历史极值。在防汛关键时期,为切实发挥工伤保险作用,保障参保工伤职工权益,减轻企业负担,郑州市人社部门特向汛情致伤职工开辟待遇申报绿色通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待遇申报须知如下:

  一、待遇享受条件

  1、已获得《工伤认定决定书》。

  2、出伤时已参加工伤保险、且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经认定为工伤后,可由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二、待遇申报程序

  1、受伤后应到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进行治疗,并在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完成就医登记。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紧急救治同时应到社保经办部门完善报备手续)。

  2、及时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市内九区如需备案也可报送相关备案信息至邮箱zz67880160@126.com。

  3、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经人社局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4、因伤治疗结束后,携《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就医材料至全市各社保中心窗口完成待遇申领。

  三、主要待遇标准

  1、医疗待遇:符合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规定的各项因伤治疗、康复费用。

  2、一次性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1年工亡标准为876680元。

  (2)一次性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21年河南省标准为5946元/月。

  3、工亡供养亲属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4、伤残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给付。

  四、工伤认定须知

  1、所需材料:

  (1)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劳动(聘用)合同书或人事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工伤认定申请特殊证据材料原件复印件

  (4)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依据《社会保险法》,结合汛情中的各类出伤情况,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申报工伤:

  在汛情中可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被认定为工伤,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向参保地人社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郑州全市各社保大厅、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均以开通因汛致伤职工绿色通道,保障第一时间接收业务咨询及待遇申请,全力以赴救治工伤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