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该案系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笔者认为,投资者追究民事赔偿又多了一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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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起,多名飞乐音响的股票投资者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飞乐音响就此前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赔偿。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根据《规定》,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该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被推选为代表人,诉请被告赔偿各项投资损失1.46亿余元。最终法院根据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的损失核定意见,依法作出1.23亿余元赔偿的判决。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同样也有众多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选择的是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从目前一审判决结果来看,这种诉讼机制同样也是促进纠纷化解的一个有效渠道,有利于提升案件审理集约化水平,提高审判效率。

不妨再回顾《规定》内容,其中将代表人诉讼分为两大类,即“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前者遵循“明示加入”原则,投资者需要提起诉讼才能加入。后者遵循“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也即“特别代表人诉讼”让诸多没有参与诉讼甚至根本不知情投资者,也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因此“特别代表人诉讼”也被称为中国版集体诉讼制度。不过,本案也说明,普通代表人诉讼也同样是一种有效的集体诉讼机制,同样可归入广义的集体诉讼范畴。

为增强代表人诉讼机制的可操作性,上海金融法院根据《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等出台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其中对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对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中的代表人选定,明确代表人应当符合“占据一定的利益诉求份额”等条件,每位代表人的得票数应当不少于参与投票人数的50%,等。当然,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可以指定方式成为代表人。本案肖某、陈某等5名原告成为诉讼代表人。

尤其是上海金融法院为参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提供了极为方便的“明示加入”方式。300多名投资者通过法院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中小投资者保护舱,以在线方式完成投资者身份验证、权利登记以及代表人推选程序。因此,只要投资者舍得花一定精力和成本,就可比较容易参与到普通代表人诉讼这种集体诉讼机制中来,选出代表之后,其他投资者同样可搭诉讼便车。

在笔者看来,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相比,虽然在投资者受益范围等方面稍显不足,但普通代表人诉讼同样也有一定优势。特别代表人诉讼,需由投保机构主导,但投保机构人手和精力也有限,众多证券民事索赔案件或许管不过来。比如,投服中心相关规则就规定,其选择参与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需要符合“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等条件,应该说,相当多的案例或许并不符合其选择标准,而对这些非典型重大案例的次优解决方案,或许就是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只要投资者明示加入,就可搭便车。

显然,上海金融法院对本案的成功处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等集体诉讼机制在全国推广提供了可复制范本。当然,其他地区法院要复制上海金融法院的做法,或需解决好两方面问题:一是法官人才,证券领域法律规则数量巨大,专业性极强,法官要审理好涉及成千上万投资者利益的民事赔偿案件,就必须掌握好相关专业知识,为此要强化法官人才培养和储备。二是强化软件和制度建设,包括出台代表人诉讼实操制度、专家陪审员制度、设立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