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1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作为内蒙古首部地方性金融监管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内蒙古由此成为全国第七个出台相关法规的省份。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姜华表示,目前内蒙古共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597家,注册资本金557亿元。为有效提升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内蒙古出台《条例》,明确并规范“高效率用金融、高质量管金融、高水平办金融”的实现路径和工作方法,为深入落实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提供保障。

  “《条例》健全了地方金融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的监管体系,健全了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规范体系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体系,在优化金融政策环境和司法环境的同时完善金融服务引导、对接、评价、发布机制和财政奖补政策。”姜华说,《条例》还确立了宽严相济的法律责任体系,坚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探索实行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双罚”机制。

  姜华表示,《条例》的出台有效规范与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行为、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为内蒙古进一步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