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且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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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公司法规定》如果出现: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况下,应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发出时间

年度股东大会需要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发出。

临时股东大会需要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发出。

股权登记时间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交易日,不多于7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延期或者取消

发出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该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召集人应该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网络投票时间

上市公司应该根据有关规则在股东大会通知里明确披露网络投票时间,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应当牢记公司披露的网络投票时间,并在相应时间内完成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