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杜雨萌

“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全链条’从严追诉,既惩治具体实施造假的公司、企业,又惩治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同时追究帮助造假的中介组织,全面落实好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郑新俭在做客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时如是说。

事实上,自去年新证券法落地实施后,伴随着“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这一监管思路的愈发清晰,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资本市各类违法活动,俨然成为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其中,尤以财务造假案为重中之重。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樊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证券市场中,财务造假行为之所以如此高发,主要在于其覆盖面广泛,如在证券交易、发行、收购、上市公司定增、资产重组乃至退市等各个环节,都存在财务造假动机,而其“花样百出”的造假手段更是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务必要对其予以严厉整治。

据证监会2月5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证监会共办理案件740起,其中从财务造假方面来看,全年新增信息披露立案案件84件,其中财务造假立案33件。

针对去年的财务造假行为,郑新俭称,检察机关“全链条”从严追诉财务造假行为。同时,通过适用财产刑,加大对财务造假犯罪人员的经济处罚力度,进一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财务造假高发通常是实控人和管理层不敬畏市场,企图通过虚假财务数据迎合市场,拉升股价、获取融资、从而实现个人套利的结果。”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王营看来,“全链条”从严追诉可以说是资本市场法治进程的必然阶段,若仅单一的惩治公司、惩治实控人,很难做到根治财务造假行为。整体来看,随着监管部门继续坚决贯彻“零容忍”工作方针,预计后续资本市场“全链条”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将力度空前。

谈及通过适用财产刑,加大对财务造假犯罪人员的经济处罚力度时,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顾问何海锋表示,对于以贪利为目的的证券期货犯罪,适用财产刑,加大对财务造假犯罪人员的经济处罚力度,符合用经济手段惩治经济犯罪的规律,有利于实现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将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证券期货犯罪被告人在经济上得到好处,有助于惩罚犯罪,保护法益。

“总之,‘全链条’从严追溯机制和‘立体追责’体系的建立,将在证券期货犯罪领域织就一张严密法网,有力净化资本市场的法制环境。通过事前的严密防范和事后的严厉打击,将极大减少诸如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何海锋称。